京華時報訊(記者裴曉蘭)患者因腹瀉住院,衛生院對病情認識不夠,未及時進行相關檢查,用藥也不夠慎重,患者最終死亡。記者昨天獲悉,通州法院判決衛生院擔責10%,賠償死者親屬共計5.6萬餘元。
  患者是年近60歲的劉女士,其家屬訴稱,2012年9月的一天上午,劉女士因腹瀉到通州區一家衛生院看病,醫生診斷為急性腸炎並讓其輸液。但輸液後,劉女士的病情不僅沒有好轉還有所加重。當日下午,劉女士說自己不舒服,護士拿來氧氣管讓其吸氧,但醫生一直沒來。後來劉女士突然嘴唇發紫,無法說話,醫生這才搶救,但為時已晚,劉女士經搶救無效死亡。
  家屬認為,衛生院不對劉女士進行認真檢查、用藥和護理工作,甚至在家屬多次通知醫生患者有非常明顯不適,可能哮喘病發的情況下依然不及時治療搶救,最終導致劉女士在醫院中發病,卻依然不能得到及時救治的悲劇。家屬起訴要求衛生院賠償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、精神撫慰金共計86萬餘元。
  開庭時,衛生院不同意賠償。經家屬申請,通州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認為,衛生院對劉女士的診斷並無過錯,但在劉女士就診後沒有進行相關檢查,對診治不利,存在不足。劉女士住院兩個小時,在吸氧的情況下突然病情發生變化,醫方得知後立即投入搶救,履行了搶救義務。劉女士未做屍檢,死因不能確定。綜合臨床表現、輔助檢查及診療過程等資料,導致死亡的原因可能與電解質紊亂造成的心源性猝死、哮喘急性發作有關,其原發疾病及自身體質等自身因素是導致死亡主要原因。但是,醫方存在經驗不足,對疾病認識不夠,就診過程中沒有進行相關檢查,治療用藥不夠慎重,可能對劉女士的診治產生不利影響,但與劉女士的死亡作用輕微。鑒定意見為:衛生院存在醫療不足,與劉女士損害結果有一定的因果關係。
  法院認為,劉女士的家屬要求衛生院支付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的訴訟請求,理由正當,具體賠償比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、衛生院的過錯程度並參考鑒定意見,酌定為10%,金額共計3.6萬餘元。法院同時酌定衛生院賠償家屬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,並由衛生院負擔鑒定費9100元。  (原標題:衛生院經驗不足導致患者死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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